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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办法明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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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12月14日,记者从我市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日前,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的《银川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从2012年1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的出台,标志着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又上了个新台阶。

  居民医保基金由参保居民个人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和各级政府的补助资金组成。有条件的用人单位或村集体,可以对职工家属或村民个人缴费给予部分或全额补贴。政府对特困人员个人缴费给予补(资)助。

  居民住院报销最高额度可达14万元

  据了解,居民医保费按年一次缴纳。居民应当在每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集中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并缴费。参保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以下的,由个人支付,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由统筹基金和参保居民按比例承担。

  据介绍,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医疗保险年度。一个医保年度内住院两次及两次以上的参保居民,个人自付的起付标准费用降低20%。参保居民发生无第三方责任意外伤害的,按本办法规定支付医疗费用,一个医保年度内统筹基金最高支付12000元。

  在一个医疗保险年度内,居民住院、门诊大病、无第三方责任意外伤害和住院分娩生育医疗费用等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一档为5万元、二档10万元、三档14万元。特别值得一提的是,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新生儿出生当年因病住院医疗的,可用其参加居民医保母亲的姓名享受二档医保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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