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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看病报销比例统一患者可任选医院就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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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西安市政府常务会上原则通过《西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简称医保)市级统筹实施方案》,全市各区县城镇职工将执行统一的医保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报销标准也将统一。

  在该《方案》中,要求各区县在实行市级统筹前,应及时补缴结清用人单位及财政所拖欠的医保费,结余的基金将纳入市医保基金财政专户,实行市级统一管理、核算和拨付使用。

  同时,要求在启动实施市级统筹前,各区县不得再出台任何相关政策。各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严格执行原有各项规定,要认真把关,不得借机放宽条件,突击报销,提高报销比例,降低征缴标准和减免保费。

  另外,职工生育保险也随城镇职工医保一并实行市级统筹,具体政策将另行制定。

  本报记者周艳涛实习记者王佳柯

  缴费年限

  累计缴费年限为男满30年、女满25年

  1.在实行市级统筹后,西安市设立城镇职工医保最低缴费年限制度,参保职工累计缴纳的最低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为男满30年、女满25年,且实际缴费年限满10年。

  2.累计缴纳医保年限包括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实际缴费年限指2000年1月1日起西安市实行城镇职工医保政策后,用人单位和职工按规定实际参保缴费的年限;视同缴费年限指1999年12月31日前按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军队转业干部和退役人员的军龄等符合规定的视同为医疗保险缴费的年限。

  3.如果职工在缴足最低缴费年限仍未达到退休年龄,职工应继续缴纳医保费;达到退休年龄未缴足最低缴费年限的,须由用人单位按西安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和用人单位的缴费比例继续缴费或一次性补缴费达到规定的最低缴费年限,方可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

  4.在本方案实施前已参保的退休人员和本方案实施后新参保单位中1999年底前退休的人员,单位不再按上述最低缴费年限规定为其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5.对于因特殊工种、工伤、病退等原因提前退休的人员的最低缴费年限,按第一条规定的年限扣除其经批准允许提前退休的时间后所得的年限执行,但实际缴费年限须满10年。

  6.市级统筹前职工在各区县参保的缴费年限与市级统筹后的实际缴费年限连续计算;外地调入西安市人员在外地的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按视同缴费年限与调入后的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缴费标准

  单位按工资总额7%个人按2%缴费

  据了解,以前因为各区县职工工资水平不一样,缴费标准也不一样。如今,市级统筹后,各区县的缴费标准也将统一。

  ■7%:全市各类用人单位统一按本单位职工上年度工资总额的7%缴纳医保费;

  ■2%:职工个人按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的2%缴纳医疗保险费;

  ■6%:如果职工个人工资收入低于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以60%为基数缴纳;

  ■300%:职工个人工资收入高于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的,以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300%为基数缴纳;超过300%以上的部分,不再作为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和核定个人账户的基数。

  另外,对于长安区、临潼区、阎良区、高陵县、周至县、户县和蓝田县行政区域内的区县属用人单位参保时,职工个人工资收入低于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将根据以下政策来缴费:该区县启动市级统筹第一年,按不低于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90%核定;第二年,按不低于60%的95%核定;第三年及以后,按60%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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