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潼南县城乡医疗救助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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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从潼南县民政局获悉,为进一步规范城乡医疗救助工作,该县民政局、财政局、人力社保局、卫生局联合下发文件,明确将七类人群纳入城乡医疗救助范围。

  住院医疗救助。对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对象和在乡重点优抚对象实施住院医疗救助。1、普通疾病住院医疗救助。救助对象患普通疾病住院治疗,住院医疗费用(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或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起付标准和报销范围内的医疗费用,下同)经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或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按规定的报销比例报销后,自付部分在300元内的给予全额救助(一年享受一次),超300元的按50%的比例给予救助,全年累计救助的封顶线为4000元。对未参加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的,按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报销比例扣除应报销金额后再给予救助。2、重大疾病住院医疗救助。救助对象患白血病、再生障碍性贫血、恶性肿瘤、严重多器官衰竭(心、肝、肺、脑、肾)、先天性心脏病、重症甲型H1N1等重大疾病住院治疗的,全年累计救助的封顶线为6000元。3、特困人群住院医疗救助。对城市低保中的“三无”人员和农村五保对象,在普通疾病和重大疾病住院救助标准基础上,救助比例分别提高10%,年救助封顶线分别提高1000元。

  临时医疗救助。对城乡重度残疾人员、城镇低收入老年人以及其他低收入人员,其患病住院医疗费用经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或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按规定报销后,自付医疗费用超过2000元的,超过部分按40%的比例给予救助,全年累计救助的封顶线为3000元。对家庭经济困难大学生,经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报销和学校资助体系资助后,自付医疗费用仍然过高的,可再给予适当的临时医疗救助。对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对象接受住院医疗救助后,个人负担医疗费用仍十分困难的,可再给予一定金额的临时医疗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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