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
具有上海市户籍,年龄在18周岁以下的人员、年龄在18周岁至20周岁在各类中等学校就读的在册学生、年龄在20周岁以下的复读生等;
持有《上海市居住证》的来沪工作人员的适龄子女;
父母一方是上海市户籍,目前尚未报入上海市户籍的学龄前婴幼儿
80元/年/人
门诊急诊医疗费用:年度累计超过300元以上的部分,在一级医疗机构就医的,支付65%;在二级医疗机构就医的,支付55%;在三级医疗机构就医的,支付50%
住院医疗费用:支付50%
全日制本科学生,高职高专学生以及非在职研究生
个人免费
门急诊:院校内个人支付医疗费不超过10%;院校外个人支付医疗费不超过20%;其余部分由所在院校支付
住院、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起付标准:三级医院为300元,二级医院为100元,一级医院为50元;起付标准及以下部分医疗费用由个人支付;起付标准以上部分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支付
门诊大病全部由统筹基金支付
广州
具有广州中心城区户籍的幼儿及幼儿园学生;
具有广州户籍的小学、中学、中专、中技、特校、大学等全日制学校在校学生;
无广州户籍的外来工子女,但在广州中心城区中、小学等全日制学校就读,有在册学籍者
80元/年/人
门急诊: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及指定基层医疗机构就医,按80%的标准支付,其他医疗机构按50%的标准支付,最高支付限额为300元/人·月
住院、门诊特定项目,指定慢性病及普通门(急)诊的基本医疗费用,居民医疗保险基金年度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为上年度本市城镇单位职工年平均工资的3倍
大中专学生在学校选定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普通门诊基本医疗费用,普通门诊专项资金的支付比例不得低于90%;在其他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普通门诊基本医疗费用,普通门诊专项资金的支付比例由所在学校自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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