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区职工医保政策2011年度有新调整
2011年5月起宁波市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相关政策正式实施,全市职工医疗保险主要政策基本统一,市区的职工医保政策也作了部分调整,又逢职工医保年度变更,现将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市区职工医保政策调整主要内容
(一)参保缴费政策
1.市区范围内中断参保3个月内可补缴
职工医保各类参保人员因各种原因中断医保缴费(指市区范围内,包括单位→个人、单位→单位、个人→单位、个人→个人之间续保过程中产生的中断,也包括个人欠缴中断,但不包括单位应缴未缴的情况)未超过3个月的,可以按规定向参保所属的医保经办机构申请补缴,按补缴时的缴费标准一次性足额缴纳中断缴费期间的医疗保险费后,从缴费到账次月起恢复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对补缴期间发生的医疗费可从补缴次月起按规定申请零星报销。
2.从市区外转入3个月内可补缴
将职工医疗保险关系转入市区的用人单位职工、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失业人员,转移接续期间中断缴费未超过3个月的,可以按规定申请补缴,按补缴时核定的缴费标准一次性缴纳中断期间的医疗保险费,从缴费到账次月起恢复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对补缴期间发生的医疗费可从补缴次月起按规定申请零星报销。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失业人员,转移接续期间中断缴费未超过3个月,未申请补缴的,也不设置6个月等待期,自正常缴费到账次月起享受市区待遇;中断缴费超过3个月的,不能申请补缴,在按月连续缴纳医疗保险费满6个月后,恢复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上述第1项、第2项的中断后补缴及补缴后的医疗费零星报销,医保经办机构自5月份开始受理)
3.居民医保或新农合在年度结算前2个月内转入职工医保,不设待遇等待期
在市区范围内从居民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参保人员,转为以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失业人员身份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的,凭《参保(合)凭证》在居民医保或新农合医保年度结束前二个月内(居民医保指每年7月、8月,新农合指每年11月、12月)可办理参保转换手续,不设立待遇享受等待期,自缴费的次月起享受相应的职工医保待遇,同时终止享受居民医保或新农合医保待遇,其中年度结束前最后一个月转换参保的(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分别指8月和12月),还可按补缴时核定的缴费标准补缴一个月的职工医疗保险费,并可申请医疗费零星报销(分别对应9月份和次年1月份的医疗费)。
4.退休后可以继续延长缴费
参保人员办理养老保险退休手续后,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不足且一次性补缴有困难的人员,经本人申请,可以按选定的医疗保险待遇类型及相应的缴费标准,以每年本市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选择住院医疗保险待遇的,以本市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按月延续缴纳医疗保险费直至达到规定年限,延缴人员在按月延缴期间享受在职职工医疗保险待遇,达到规定年限后,自延缴期满的次月起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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