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医保中心主任刘双元介绍说,我省流动人员医保关系的转移接续业务从去年7月1日已经开始办理。其中,职工医保参保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就业,个人账户原则上随其医保关系转移划转,个人账户余额(包括个人缴费部分和单位缴费划入部分)通过医保经办机构转移或变现后退给本人。无接收单位的,个人应在中止原医保关系后的3个月内到新就业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登记手续,按当地规定参加职工医保或居民医保。
居民医保参保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就业,新就业地有接收单位的,由单位按照统筹地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参加新就业地职工医保,其缴费年限按就业地医保经办机构有关规定执行。无接收单位的,个人应在中止原医保关系后的3个月内到新就业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登记手续,按当地规定参加居民医保,缴费年限连续计算。
农村户籍人员在城镇单位就业并有稳定劳动关系的,由用人单位按照当地的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参加就业地职工医保,其缴费年限按就业地医保经办机构有关规定执行。其他就业劳动关系不稳定的人员,可自愿选择参加户籍所在地的新农合或就业地的居民医保。原参加新农合的参保人如参加居民医保,其缴费年限可连续计算。
由于劳动关系终止或其他原因中止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关系的农村户籍人员,可凭原医保经办机构出具的参保凭证,向户籍所在地新农合经办机构申请,按当地规定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缴费年限连续计算。
失业保险
职工个人省内省外转移都不转基金
关于失业保险的跨统筹地区转移接续,《社会保险法》第52条规定:“职工跨统筹地区就业的,职工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失业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相对于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的转移接续比较简单,早在上世纪90年代便实现了省内及跨省市的转移接续,缴费年限累计计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失业管理处副处长门雁平表示。
据介绍,失业保险的转移接续办法区分在职职工和失业人员两种情况。其中,在职职工在本省内或向外省迁移,应到受理其原单位失业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由经办机构出具职工参保及缴费情况证明,职工凭此证明到迁入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接续失业保险关系,不需转移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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