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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统账结合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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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参保人员结算医疗费用,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及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目录、材料目录等有关规定执行。使用注有★号的药品和诊疗项目,应先由个人自付规定比例的费用,再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

  起付标准:在职职工为本人年缴费工资总额的10%,退休人员为本人上年度退休金总额的5%。

  超过起付标准以上的医疗费用,由社会统筹基金和个人按比例共同支付。

  1.门诊:采取不同等级定点医疗机构不同负担比例的办法。即在三级医院就诊的,统筹基金支付50%,个人支付50%;在二级医院就诊的,统筹基金支付70%,个人支付30%;在一级医院及除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外的其他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统筹基金支付75%,个人支付25%;在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诊的,统筹基金支付90%,个人支付10%。

  2.住院:10000元(含10000元)以内,社会统筹基金支付80%,个人支付20%(在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诊的,由社会统筹基金支付85%,个人支付15%);10000元以上至50000元(含50000元)的部分,社会统筹基金支付90%,个人支付10%。退休人员住院医疗费用的个人支付比例为上述个人支付比例的一半,社会统筹基金相应增加支付比例。

  个人支付封顶政策怎么后台报销?

  答:我市统账医保实行个人支付封顶政策,参保人员同一年度内在医保规定内的个人自付费用(不含药品和诊疗项目的个人先付部分、超范围药品、超报销项目和超过最高限额以上及不足缴费年限部分的个人自付费用)最高不超过4500元,超出部分由社会统筹基金支付。

  您可以在第二年1月10日以后,持本人医保卡去市医保结算中心查询报销,地址:运河路81号,电话:84410519。

  住院时自费医疗费用如何结算?

  答:参保人员在住院期间使用超出《镇江市社会医疗保险药品报销目录》以外的自费药品(在国家药典所规定范围内)、采用超出《镇江市社会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以外的自费诊疗项目、使用未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而需参保人员自费的医用耗材、人工器官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自费医疗补充保险金补偿40%。

  参加本市特殊医疗保险补充保险的劳模、公务员等人员,先享受自费医疗补充保险待遇,同时享受特殊医疗补充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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