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
出借医保卡属于违规行为,《医保监管办法》第十八条对个人违反医疗保险规定的行为作了明确规定,其中就包括将本人的基本医疗保险凭证出借给他人使用的行为。对违规人员应责令其退回相关医保费用,并可处警告或罚款,情节严重的,还可以改变其记账结算方式1至6个月。
医保管理部门提醒广大参保人员,医保基金是广大参保人员的救命钱,管好用好自己的医保卡,不仅是对自己负责,更是对医保基金负责。每一位参保人员都应该增强防范意识,自尊自爱,不要为贪图一点蝇头小利随意出租、出借自己的医保卡,不给不法分子以可乘之机。
【案例三】
医院伪造病史被暂停结算资格
2010年3月,市医保监管部门接到群众举报,反映某医院存在严重违反医保规定的行为。经调查核实,该院的多个科室擅自为尚未出院的参保病人办理虚假出院手续,并将其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通过冒用其亲属医保卡和伪造住院病史的方式进行结算,共发生违规结算43人次。另经检查发现,该院2009年共发生不合理住院共676人次,违规结算医保费用合计达25.86万元。
根据相关规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医疗保险办公室)对该医院给予全市通报批评,追回违规结算费用,行政罚款5万元。同时对违规的相关科室和医务人员暂停医保结算资格。
分析
“假出院”是典型的伪造病史记录结算医保费用的违规行为。《医保监管办法》第十七条(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严重违反医疗保险规定的法律责任)中明确了“以伪造或者变造的病史记录、处方、账目、医疗费用单据、上传数据等,进行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的”属于严重违反医疗保险规定的行为,应当责令改正,追回相关医保费用,并可处以警告或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还应当中止其医保结算关系或取消其医保定点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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