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器官类(CQ)单项累计最高支付限额暂定为3万元,如人工晶体、人工关节、人工股骨头、心脏起搏器、血管支架等;骨科脊椎内固定材料(CG)单项累计最高支付限额暂定为2万元;血液、血浆和氧气(CX)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其他医用材料(CL)单价在200元以上的,累计最高限额暂定为4万元,如血管瓣膜、钛钢板等各种植入性材料和非植入性材料。
部分项目限定支付范围
为引导定点医疗机构本着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治疗的原则为参保人员提供医疗服务,《目录》对部分医疗服务项目设“限定支付范围”,符合限定支付范围规定的医疗费用,纳入医疗保险基金支付;不符合限定支付范围的,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目录》实施后,发生的医疗费结算标准按《目录》规定执行,其中各类医用材料的累计计算办法和医用材料的个人先自付比例暂按我市现行办法支付,统一按《目录》规定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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