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59号),以及《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管理暂行办法》(沪医保〔2002〕18号),现就《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0年版)》(以下简称《上海药品目录(2010年版)》)的调整工作,制定以下工作方案:
一、基本原则
(一)坚持与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相适应。医保药品目录调整要与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加强医疗服务管理相衔接。
(二)坚持基本保障,保持政策连续性和稳定性。保障参保人员临床基本用药需求,保持参保人员用药连续性、稳定性;统筹考虑基金承受能力,适度增加乙类药品参照甲类支付的品种,减轻参保人员的医药费用负担。
(三)坚持专家评审。药品目录由专家评审确定,保证药品目录调整工作的科学性;行政部门负责目录调整的组织工作。
(四)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按照国家药品目录调整的有关规定,规范评审程序,严肃工作纪律,加强监督工作,充分听取政府有关部门和专家对调整工作的意见。
(五)坚持统筹各项社会保障用药范围管理。统一发布医疗、工伤、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统筹兼顾各类社会保险用药需求。
二、调整内容
(一)《国家药品目录》的甲类药品,全部作为《上海药品目录(2010年版)》的甲类药品。
(二)《国家药品目录》乙类药品,全部纳入《上海药品目录(2010年版)》乙类药品。
(三)《国家药品目录》新增的乙类药品(不包括已在《上海药品目录(2005年版)》的品种,下同),确定支付比例,调整限定支付内容。
(四)根据本市参保人员用药需求和用药实际情况,近二年本市无用量、属于《国家药品目录》删除的药品,从《上海药品目录(2010年版)》中剔除。
(五)根据《关于促进上海生物医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沪府办发〔2009〕23号),2005年6月1日以后,本市医药企业生产的符合规定的新药,纳入《上海药品目录(2010年版)》,作为乙类药品。除符合规定的地产新药外,不再增加其他药品。
三、组织机构
(一)联席会议
成立由分管市领导担任召集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医疗保险办公室)、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医改办、物价局)、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市卫生局、市食品和药品监督管理局、市财政局、市监察局等单位组成的目录调整工作联席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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