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医疗保障制度的适用对象:本校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在册本科学生、高职高专学生以及非在职研究生。
二、医疗保障起止时间:大学生自办理入学手续,并取得学校颁发的有效证件(学生证、校园一卡通、医疗证)之日起享受大学生医疗保障待遇;学生办理离校手续,并按学籍管理规定注销学籍之日起停止享受大学生医疗保障待遇。按学籍管理规定办理因病等休学手续的,休学期间继续享受本市大学生医疗保障待遇。
三、登记和注册:
1.教务处、研究生院应于每年新学年开学后一周内,将新生中符合医疗保障制度的适用对象的名单交到校医院医务科。
2.学生处、教务处、研究生院应于每年11月15日之前,将符合医疗保障制度的适用对象,按照上海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的要求制作学生基本信息表,并交到校医院医务科。
3.校医院应在上海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规定的时间内,在区医保事务中心为本校符合规定的学生办理集中登记手续。
4.学生在集中登记以后入学、转学或退学的,教务处、研究生院以正式的学籍变动通知单形式到校医院医务科,校医院应在每月的月初到区医保事务中心办理补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手续。
5.应届毕业生的信息由市教委向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注销。
四、医疗保障支付范围:
1.大学生医疗保障的用药、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等的支付范围以及保障资金不予支付的范围,参照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但不实行药品和诊疗项目的分类自负办法。
2.港、澳、台大学生,在内地(祖国大陆)发生的医疗费用可在当地按规定报销的,不再享受大学生医疗保障待遇。
五、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保障:
1.保障待遇:大学生住院包括住院和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大学生每次住院发生的符合本市大学生医疗保障有关规定的医疗费用设立起付标准:三级医院300元;二级医院100元;一级医院50元。起付标准及以下部分医疗费用由个人负担,起付标准以上部分医疗费用由统筹资金支付。具体相关规定及操作流程见 《同济大学在校大学生因病住院相关规定》(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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