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社会保险费率2009年曾下调
据了解,2009年为应对全球金融危机的冲击,切实减轻企业经济负担,帮助企业渡过难关,我市于2009年2月1日开始下调部分社会保险费率。社会保险费率调整范围为工伤保险、综合医疗保险、住院医疗保险和农民工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养老保险费率不作调整。下调我市部分社会保险费率的前提是不降低参保人的待遇,参保人医保个人账户没有受到影响,就医的记账比例还是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待遇没有受到影响。
随着经济逐步复苏,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经市政府批准,我市各参保企业自2011年7月1日起按正常社保缴费费率缴交社会保险费。具体缴费费率为:一、工伤保险单位缴费:按实行浮动费率后的实际缴费费率缴交;二、综合医疗保险单位缴费:基本医疗保险、地方补充医疗保险、生育医疗保险,各以职工月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缴交6%、0.5%、0.5%;三、住院医疗保险单位缴费:基本医疗保险以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缴交0.6%,其中缴费基数的0.2%划入生育医疗保险基金,同时参保人享受生育医疗保险待遇。地方补充医疗保险缴费以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缴交0.2%;四、农民工医疗保险单位缴费:按每人每月8元缴交。
“限时免费”参保人9月恢复个人缴费
参保企业按正常社保缴费费率缴交社会保险费,个人缴费部分按照什么费率缴交?据了解,综合医疗保险个人缴费:以职工月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缴交2%;住院医疗保险和农民工医疗保险:住院医疗保险个人缴费以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缴交0.2%;农民工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按每人每月4元缴交。
此外,根据《关于贯彻落实市政府在特区建立30周年之际增加市民福利的实施办法》的规定,凡2010年8月之前在企业就业参保,并按时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的住院医疗保险及农民工医疗保险参保人,免除其在2010年9月至2011年8月参保期间的医保个人缴费费用,这部分参保人自2011年9月1日起恢复个人缴费。
工伤保险单位缴费:按实行浮动费率后的实际缴费费率缴交;
综合医疗保险单位缴费:基本医疗保险、地方补充医疗保险、生育医疗保险,各以职工月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缴交6%、0.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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