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昨日获悉,经省政府同意,由省人社厅、省财政厅联合印发的《湖北省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结算服务实施办法(试行)》,自12月1日起全省试行,有效期5年。
异地就医结算服务,是指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为参加医疗保险的人员在参保地以外的地区就医时,提供的异地医疗费用即时结算服务。
根据该试行办法,凡参加我省基本医疗保险,在异地退休安置居住、异地工作和异地转诊的人员,经参保地经办机构批准后,可享受异地就医即时结算服务。参保人员异地就医,凭社会保障卡到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刷卡就医、购药,并即时结算医疗费用。
异地就医人员的医疗费用,由参保地经办机构进行审核。按照参保地政策,应由个人支付的部分,由异地就医人员直接与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结算。应由统筹基金支付的部分,由就医地经办机构根据参保地经办机构的审核结论与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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