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整后政策:2010年5月1日起,参保人员申请办理家庭病床核准的,核准一次的有效期延长为6个月,此前已办理家庭病床核准至4月30日仍在有效期内的,有效期自动延长到6个月。
变化十二
目前政策:参保人员患慢性疾病且行动不便的,可向参保关系所在地医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特殊情况代配药凭证手续,每办理一次有效期为3个月。
调整后政策:自2010年5月起特殊情况代配药凭证有效期延长为6个月,此前已办理代配药手续至4月30日仍在有效期内的,有效期自动延长到6个月。
变化十三
目前政策:参保人员转外地就医、急诊医疗费的零星报销应在医疗机构结算票据出具的3个月内申请,异地定点就医零星报销应在医疗机构结算票据出具的6个月内申请。
调整后政策:2010年5月1日起,参保人员转外地就医、急诊等其他情形的,应在医疗机构出具结算票据的6个月内办理零星报销;参保人员异地定点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应在医疗机构出具结算票据的12个月内办理零星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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