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医保政策保障自身权益
中山市医疗保险政策调整业务培训班现场。
从今年6月1日起,我市调整社会医疗保险政策。针对市民关心的医保申报缴费、特定病种和特殊病种门诊费用报销、市外转诊、生育医疗费用报销等问题,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以下简称市社保基金局)有关负责人做了详细解释和说明。
■参保单位变更医疗保险险种
医疗保险险种的转换已从5月份开始,申请转换医疗险种的参保单位,必须在当月15日前,携带劳动保障年审登记证、《单位参加医疗保险变更申请表》、地税部门开具当月的完税证(或电子缴税凭证)以及《中山市基本、补充医疗保险征缴月报表》,报送所属辖区社保经办机构审核,经审核通过的,次月开始转换医疗保险险种,单位需到地税部门申报缴费。由基本医疗保险转为基本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的,办理时间为每月1日至25日;由基本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转为基本医疗保险的,办理时间为每年5月1日至5月25日。
■特定病种和特殊病种门诊费用报销
参保人如患有特殊病种或特定病种疾病的,可向市社保基金局医保科提交以下资料:⑴市社保基金局指定责任医生填写的《中山市社会医疗保险特定、特殊病种审核认定书》原件并加盖医务科印章;⑵有关支持申请认定病种诊断的检查检验报告单(审核原件,复印件备案);⑶近期门诊病历,曾住院的提供相关的出院记录(审核原件,复印件备案)。经审核上述资料达到认定标准的,给予登记并发给专用病历。特定病种和特殊病种经认定登记后,即可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享受相应待遇,但其年度支付限额不能在定点零售药店使用。参保人凭专用病历和社会保障卡,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时,报销方式如下:一、“特定病种”待遇及结算方式与原住院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病种一致,医疗费用结算时刷卡报销即可。二、“特殊病种”个人支付门诊医保费用累计超1000元以上部分,由统筹基金支付70%,年度累计支付限额为5000元,医疗费用结算时刷卡报销即可。
■生育医疗费用报销待遇
从2010年7月1日起,符合以下条件的参保人,享受相应的生育医疗费用报销待遇:⑴符合国家、省、市计划生育政策规定;⑵参保人在流产、引产、产道分娩、剖宫产之日(以排胎或新生儿出生日期为准),已连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满6个月以上(含本数);⑶因特殊原因需在市外引产、分娩的,应预先到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符合以上条件的生育医疗费用,按以下定额标准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流产的,一次性支付300元;引产的,一次性支付1500元;经产道分娩的,一次性支付3000元;剖宫产或多胞胎的(含多胞胎剖宫产),一次性支付4000元。参保人连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不满6个月的,不能享受生育医疗待遇;连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满6个月不满12个月的,按以上定额标准的30%支付;连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满12个月以上的,按以上定额标准的100%支付。
女性参保人应当在生育后12个月内,提交以下材料到所属镇(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生育医疗待遇申领手续:
(一)疾病诊断证明书(原件及复印件);
(二)住院的,提供出院小结;门诊的,提供费用明细清单(原件及复印件);
(三)住院或门诊的医疗收费收据(原件);
(四)本人社会保障卡(原件);
(五)参保人及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六)参保人在农行、建行、工行、中行、交行、广发行的活期通存通兑活期存折(原件及复印件);
(七)因特殊原因需在市外引产、分娩的,提供经市社保基金局同意其异地就医引产、分娩的书面审批资料(原件)。
(八)流产或引产的,提供户籍所在地或现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九)顺产或剖宫产的,提供《准生证》(原件和复印件)或户籍所在地或现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温馨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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