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山市基本医疗保险办法》(中府[2010]52号)实施前,已参加我市原社会生育保险且符合领取原生育保险待遇的参保人,在2010年6月30日前生育的,按原生育保险办法有关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在2010年7月1日后生育的,按《中山市基本医疗保险办法》(中府[2010]52号)规定的定额标准,享受生育医疗费用报销待遇。
(二)属于党政机关、由财政核拨经费的事业单位和社团的编内人员,在2010年6月30日前生育的,按《关于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妇女生育医疗费报销管理的通知》(中卫〔1999〕75号)有关规定执行;在2010年7月1日后生育的,按《中山市基本医疗保险办法》(中府[2010]52号)有关规定,享受相应的生育医疗费用报销待遇。
市外转诊医疗费用报销
根据《中山市基本医疗保险办法》(中府[2010]52号)规定,参保人有以下情况的,可在市外医院就诊:⑴市内医疗机构无足够条件诊治及抢救的危重患者;⑵经本市三级医院检查会诊仍不能确诊的疑难疾病;⑶因病情需要而市内医疗机构无设备或无技术进行的检查治疗项目。
本市具有转院资格的定点医院有:中山市人民医院、中山市中医院、中山市博爱医院、中山市第二人民医院、中山市第三人民医院(限精神疾病)、中山大学附属第五医院(珠海)、江门市中心医院、江门市五邑中医院。
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市外定点医疗机构有:广东省人民医院、广东省中医院、广东省第二人民医院、中山大学附属第一医院、中山大学附属第二医院、中山大学附属第三医院、中山大学附属肿瘤医院、中山大学附属眼科医院、暨南大学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广州中医药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南方医科大学南方医院、南方医科大学珠江医院、南方医科大学第三附属医院、广州军区广州总医院、广州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广州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广州医学院第三附属医院、广州医学院附属肿瘤医院、广州市第一人民医院。
与市社保局联网结算的医院有:南方医科大学南方医院、南方医科大学珠江医院、广州军区广州总医院。参保人可直接凭社保卡进行医保结算。如转院到未与社保局联网结算的医院就医的,医疗费先由个人垫付,并应于出院后90天内,持相关资料办理费用报销手续。未办理转院报批手续的,而自行转院就医的参保人,其医疗费用由本人自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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