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上人员统称“参保人员”。
农村:
外地农民工:
北京市外地农民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暂行方法
第一条为妥善解决外地农民工在本市务工期间医疗保险问题,根据《关于做好农民进城务工就业管理和服务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1号)和《关于推进混合所有制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从业人员参加医疗保险的意见》(劳社厅发[2004]5号)及《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市政府2001年第68号令,2003年第141号令修改,以下简称《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包括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外地农民工。
用微信“扫一扫”,精彩内容随时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