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简称《药品目录》)是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药品费用的标准。“凡例”是对《药品目录》中药品的分类与编号、名称与剂型、限定支付范围等内容的解释和说明,是《药品目录》的组成部分,其内容具有政策约束力。
一、目录构成
(一)《药品目录》分西药、中成药和中药饮片3部分。
西药部分和中成药部分所列药品为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准予支付费用的药品。其中,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均准予支付费用的西药品种1292个,中成药1218个(包括民族药47个);仅限工伤保险基金准予支付费用的西药品种22个;仅限生育保险基金准予支付费用的西药品种3个。
中药饮片部分所列中药饮片为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费用的品种,包括单味或复方均不予支付费用、单味使用不予支付费用在复方中合理使用可支付费用的中药饮片及药材两部分。
(二)西药部分和中成药部分基本医疗保险药品分甲、乙类。西药部分甲类药品品种979个,乙类药品品种313个;中成药部分甲类药品品种947个,乙类药品品种271个。 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在药品费用支付时不分甲、乙类。
二、编排与分类
(三)西药、中成药、民族药分别按药品品种编号,同一品种只编一个号,重复出现时标注“★”,并在括号内标注该品种编号。药品编号的先后次序无特别含义。
(四)西药主要依据临床药理学和临床科室用药分类,中成药主要依据临床科室用药和功能主治分类。临床各科医师依据病情用药,不受《药品目录》分类的限制。
三、名称与剂型
(五)除在“备注”一栏标有“◇”的药品外,西药名称采用中文通用名和英文国际非专利药名(INN)中表达化学成分的部分,未包括命名中的盐基、酸根部分和“儿童”、“小儿”、“婴幼儿”、“儿童用”、“小儿用”或“婴幼儿用”等,西药剂型单列。
中成药名称采用中文通用名,剂型不单列。为使编排简洁,在甲乙分类、给药途径相同的情况下,同一通用名称下的不同剂型并列,其先后次序无特别含义。
(六)西药剂型在《中国药典》现行版 “制剂通则”规定的基础上归类处理,未归类的剂型以《药品目录》标注的为准。
(七)有关名称与剂型的解释:
1.通用名称与《药品目录》中的名称一致而不同酸根或不同盐基的药品,属于《药品目录》的药品。《药品目录》中标明酸根或盐基的药品,以《药品目录》标注内容为准。。
2.目录内药物与50ml以上的葡萄糖(氯化钠)注射液等注射用溶媒组成的注射剂视为《药品目录》内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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