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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医保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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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简称《药品目录》)是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药品费用的标准。“凡例”是对《药品目录》中药品的分类与编号、名称与剂型、限定支付范围等内容的解释和说明,是《药品目录》的组成部分,其内容具有政策约束力。

  5.凡药品同时注有两种(含)以上限制要求时,应同时按限制要求执行。

  6.对《药品目录》中标有“限工伤保险”使用的药品,工伤保险参保人员使用时不受限定支付范围限制。

  对未标有“限工伤保险”使用的药品,工伤保险参保人员使用时仅受“适应症(或病种)”限制。

  7.对于“报销限制内容”一栏仅标注为“限工伤保险”的药品,是仅限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药品,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8.对于“报销限制内容”一栏仅标注为“限生育保险”的药品,是仅限于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药品,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9.对于“报销限制内容”一栏标注了适应症的药品,该限定不是对药品法定说明书的修改,临床医师应依据病情需要,按照药品法定说明书用药。

  10.对于“报销限制内容”一栏标注了“限二线用药”的药品,基金支付时应有使用《药品目录》一线药品无效或不能耐受的依据。

  11. 列入《药品目录》的药品,如使用异型包装或生活用品做包装的药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十)西药部分第1.5类涉及的国家免费提供的抗艾滋病用药,不属于国家免费治疗艾滋病范围的参保人员使用时,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方可按规定支付费用。

  第1.3.1类和第2.1类中国家公共卫生项目涉及的抗结核病和抗血吸虫病药物,不属于国家公共卫生支付范围的参保人员使用时,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方可按规定支付费用。

  五、其他

  (十一)本目录所列的胰岛素和胰岛素类似物等药品,不含注射器等辅助器具。

  (十二)中成药部分药品处方中含有的“麝香”是指人工麝香,“牛黄”是指人工牛黄、体内培植牛黄和体外培育牛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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