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快实现“人人享有医疗保障”的目标,着力改善民生,帮助市区困难人员参加医疗保险,让他们“病有所医”,特制定本救助办法。
一、参保救助范围
凡具有泰州市区城镇常住户籍、愿意履行受助义务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本统筹范围内的困难人员,可享受救助。
1、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2、家庭人均收入水平在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倍以下,从未参加或中断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本人及其家庭确实无力缴费;
3、身患重大疾病,导致家庭收入开支医药费用后人均低于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本人及家庭确实无力缴费。
二、设立参保救助基金
申请财政投入,并接受社会各界捐助。
三、参保救助措施
(1)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由救助基金垫付费用。
(2)劳动年龄段的困难人员参加住院统筹医疗保险,可以选择缴纳缴费基数的5%,其余2%到达退休年龄时按规定一次性补足15年。
(3)参加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的困难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无力全额缴纳退休人员一次性医疗保险费用,可先缴纳不低于总费用的50%,由救助基金垫付其余费用,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还款协议,在其养老金中扣还垫付本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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