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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区困难人员医疗保险救助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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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为加快实现“人人享有医疗保障”的目标,着力改善民生,帮助市区困难人员参加医疗保险,让他们“病有所医”,特制定本救助办法。
  四、参保救助管理

  1、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委托街道每年对受助人受助资格条件进行年审。发现受助人有弄虚作假行为骗取救助金的,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应及时追回救助金本金和同期银行存款利息,并即行解除救助。

  2、受助人跨统筹地区转出医疗保险关系或经济条件好转时,应提前偿还救助金本金。

  3、受助人参加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享受退休人员一次性医疗保险费用救助,选择养老金偿还的,从领取养老金的第一个月起开始偿还救助金本金,月偿还金额不得低于300元,具体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受助人商定。受助人在偿还救助金期间,如遇特殊情况不能继续履行偿还义务的,在养老保险的相关结算费用中偿还救助本金。

  4、加强困难人员医疗保险救助基金(以下简称“救助基金”)的财务管理,实行独立核算,滚动使用,专款专用。市社会保险基金结算中心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专户。专户用于接受救助资金;代受助人缴纳医疗保险费;受助人归还的救助资金本金;银行存款利息等。按照社会保险基金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要求,及时做好资金的计划、控制、核算、分析等工作,如实反映收支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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