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为什么要实行职工门诊统筹?
答:根据盐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统一要求,为进一步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体系,更好地发挥个人医疗账户基金的保障功能,增强医疗保险基金的共济性,提高参保人员的医疗保险待遇,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同意,我市从2012年1月1日起,实施职工医疗保险门诊统筹。
问:哪些人员参加职工门诊统筹?
答:我市所有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年度内个人医疗账户用完后,符合政策报销范围内的门诊医疗费用由大病(慢性病)扩大到普通疾病门诊,实施门诊统筹。
问:职工门诊统筹资金从哪里来?
答:每年在划入参保人员的个人医疗账户基金中按照划分基数(在职人员按本人缴费工资额,退休人员按本人上年度退休金)的1%提取,设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基金。鉴于2012年一季度个人账户已分配,在二季度分配时一并提取。
问:职工门诊统筹的补偿标准是多少?
答:年度内在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范围的门诊医疗费用,当年个人医疗账户基金用完后,先自付500元(城镇低保、重残人员实行0起付线),按以下标准进行补偿。
(一)普通疾病门诊医疗费用的补偿。对起付线以上的部分,其中,在基层医疗机构就诊的,按70%给予补偿;在二级以上及专科医院就诊的,按50%给予补偿。全年实际补偿最高限额为800元。
(二)慢性病门诊医疗费用的补偿。高血压(、期)、糖尿病、肺心病、类风湿病(红斑狼疮)、甲状腺功能亢进、慢性溃疡性结肠炎、结核病等7类疾病患者的门诊医疗费用,对起付线以上部分,其中,在基层医疗机构就诊的,按85%给予补偿;在二级以上及专科医院就诊的,按75%给予补偿。在职人员全年实际补偿最高限额为1200元,退休人员为1600元。
(三)大病门诊医疗费用的补偿。患恶性肿瘤、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肾功能不全(慢性肾病)、乙型肝炎(慢性乙型活动性肝炎、重症肝炎)、精神病、帕金森氏病、银屑病、心脑血管支架植入术后、脑血管意外及其后遗症等大病参保人员的门诊医疗费用,对起付线以上部分,其中,在基层医疗机构就诊的,按85%给予补偿;在二级以上及专科医院就诊的,按75%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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