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付线以下和门诊统筹基金补偿以外的需由个人承担的部分,可用个人医疗账户历年余额支付。
问:职工门诊统筹不予补偿的范围有哪些?
答:参加住院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零售药店发生的药品费用;新参保、重新参保等人员在统筹待遇支付挂钩期6个月内发生的医疗费用。
问:职工门诊统筹如何就诊结算?
答:1、参保职工门诊就医时,应持本人医疗保险证历和医疗保险卡至门诊挂号室挂号,诊治时请主动出示医疗保险证历和医疗保险卡,对冒名就医等违反医保规定的行为,诊治医师有权予以制止。
2、按照就近就医、分级医疗的原则,参保职工普通门诊应首选定点的基层医疗机构就诊。
3、对病情稳定需要长期服用同类药品的参保职工,因行动不便等原因不能到定点医院就医时,请参保职工家属持患者有效身份证明(身份证、医保证历和医保卡)及确诊医院的门诊病历或出院诊断证明到就诊医院就医,否则不予开药。
4、在本市范围内实行刷卡实时结算,以现金方式结算的门诊费用,原则上不予补偿,请参保人员做到刷卡就诊。鉴于我市是按季度分配个人账户,为满足年度内个人账户用完方可实行门诊统筹的条件,允许在门诊统筹定点医院就诊时透支当年的个人账户额。
5、坚持“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的原则,杜绝大处方、滥检查现象。严禁冒名顶替、弄虚作假、费用转嫁等现象,医保中心将通过数据分析,不定期进行检查,一经发现,除追究就诊医院的责任外,暂停参保当事人的职工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待遇。
如果参保职工在门诊统筹上还有政策需要咨询的,可向市职工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进行相关政策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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