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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管理考核实施新办法 规范医疗服务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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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记者从市人保局获悉,我市最新制定出台的《徐州市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基本医疗保险、工伤和生育保险管理工作考核办法》近日开始实施。

  记者从市人保局获悉,我市最新制定出台的《徐州市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基本医疗保险、工伤和生育保险管理工作考核办法》近日开始实施。《办法》明确,将进一步规范各医保定点单位的医疗服务行为,遏制各种违规现象的发生,保障广大参保者的合法权益和基本医疗需求。

  《办法》规定,在综合管理上,我市定点医疗机构须建立完善价格公示制、查询制、费用清单制,提高收费透明度。不得以医保定点冠名进行商业广告宣传。

  在就医管理上,定点医疗机构不得转让使用或借用空白处方;应严格执行首诊负责制和因病施治的原则,严格掌握诊断、治疗、用药、护理、入出院及入出重症监护和层流病房、家庭病床、转诊转院等标准;医师接诊,必须认真查看参保人员以往病史记录,并按照卫生行政部门有关规定,各类检查结果予以互相认可,避免重复检查、重复配药等;不得弄虚作假,包括虚假病历(含自称丢失)等医疗文件,挂名住院,虚列申报金额,提供虚假票据,弄虚作假划卡结付(采用空刷卡、刷卡后现金退付等),套取社保基金或者为个人骗取社保基金提供便利条件;不得诱导、提供过度医疗服务等。

  在目录管理上,定点医疗机构不得串换药品(诊疗项目、特殊医用材料)、以药换药、以物代药等;严禁销售、使用假劣药品。医师开具处方,按照先甲类后乙类、先口服制剂后注射制剂、先常释剂型后缓(控)释剂型等原则选择药品,选择相同品种剂型中价格低廉的药品。

  在费用管理上,定点医疗机构不得自立收费项目、自定标准收费、提高等级或标准收费、扩大收费范围、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利用各种组合的方式增加检查和检验项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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