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法》规定,用人单位在成立或取得营业执照后30日内,应向市社会保险机构办理医疗保险登记及参保手续。用人单位和参保人未按规定缴交医疗保险费的,不予补交。但本市户籍参保人因工作变动,无用人单位为其缴纳医疗保险费的,可由本人继续缴纳。
连续参加本市基本医疗保险一年以上的参保人,因工作变动,在一个医疗保险年度内,累计中断参保不超过三个月的,重新缴费后,其中断的缴费年限可合并计算。在一个医疗保险年度内,累计中断参保超过三个月的,要重新计算缴费年限。医疗保险年度为该年的7月1日至下年的6月30日。
用微信“扫一扫”,精彩内容随时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