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本级医保报销年度最高支付限额提至30万
在一、二、三级定点医疗机构起付标准分别调整为200元、400元和600元;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从5万元调整到6万元;省本级大病补充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从20万元调整到24万元……昨日,记者从省社保中心获悉,我省全面降低省本级城镇职工参保人员在一、二、三级定点医疗机构的起付标准,提高政策范围内住院报销比例。同时还提高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结合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将省本级医疗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提高到30万元。
起付标准最低不得低于100元
根据最新政策,我省城镇职工参保人员在一、二、三级定点医疗机构起付标准分别调整为200元、400元和600元,年度内两次以上住院逐次降低起付标准100元,但起付标准最低不得低于100元;肿瘤患者放化疗住院一个年度只按定点医疗机构级别执行一次起付线,第二次放化疗住院起不收取起付线。
另外,办理异地安置手续后,异地安置人员门诊特殊慢性病和住院医疗报销比例不再降低5个百分点;取消精神病人住院起付线;取消年度内参保人员进入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后的第二次住院起的住院起付线。
最高年度支付限额提高到30万元
根据新规,提高政策范围内住院报销比例,将一、二、三级定点医疗机构的政策范围内住院报销比例分别提高到98%、95%和90%,封顶线以上的大病补充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住院报销比例保持90%。
同时,提高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结合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将省本级医疗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提高到30万元,其中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从5万元调整到6万元,将省本级大病补充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从20万元调整到24万元。
生育保险缴费比例降为0.5%
与此同时,我省还提高了省本级医保个人账户划入比例,法定退休年龄以上(含法定退休年龄)的参保退休人员(含一次性趸交退休人员)个人账户划入比例调整为按本人养老金(退休金)的3.8%划入;法定退休年龄以下的参保人员个人账户划入比例调整为按本人缴费基数的3.2%划入。
用微信“扫一扫”,精彩内容随时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