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外,我省还将降低省本级城镇职工参保人员乙类和丙类项目个人自付比例。参保人员就医发生的乙类项目(包括药品、诊疗项目和医用特殊材料)个人先行自付比例从10%降低为8%,丙类项目(包括诊疗项目和医用特殊材料)个人先行自付比例从15%降低为10%。
尤其值得关注的是,省本级生育保险参保缴费比例也有所调整,由0.6%降低为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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