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被保险人因不同病种门诊治疗时,必须向经治医生提出按不同病种分开处方,在门诊收费处按不同处方索取单一病种分类收费明细清单等资料。
(四)结算:
1、如定点医疗机构已安装医保电子结算系统,由医疗机构按照医疗保险用药、治疗项目范围以及待遇标准,结算被保险人特定病种门诊费用,医疗机构仅收取被保险人应自付的费用。
2、如定点医疗机构未安装医保电子结算系统,或被保险人在异地约定医院就诊的,则先由被保险人用IC卡或现金垫支,然后由被保险人本人、家属或单位持以下资料到医保待遇业务窗办理医疗费报销:1、被保险人的《专用证》;2、门诊收费专用收据;3、电脑打印的收费明细清单;4、被保险人身份证(委托他人办理的,还须同时提供被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如在未经批准的非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治疗的医疗费用,不予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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