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次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统一了参保缴费时间。今后,城镇老年人、学生儿童和无业居民参保缴费时间调整为每年的9月1日至11月30日缴纳下一年度的医疗保险费,自次年的1月1日起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参保人员超过参保缴费期限的,不再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由于今年是《办法》实施的第一年,所以今年的参保缴费的时间为2010年12月6日至2011年2月28日,在此期间参保缴费就可以在2011年1月1日起享受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一老一小和无业居民中重残人员可免费享受待遇
据介绍,现行制度中无业居民中的重度残疾人员个人缴费由残保金支付,城镇老年人和学生儿童中的重度残疾人员个人缴费由个人缴纳。此次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实施后,重度残疾人员个人缴费统一由残保金支付,个人不用缴费也可以享受到医疗保险待遇,进一步减轻了“一老一小”重度残疾人员的个人负担。
为确保享受免缴费政策人员能及时参保,《办法》规定:享受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生活困难补助待遇的城镇老年人、学生儿童、城镇无业居民、七至十级残疾军人、城镇优抚对象、见义勇为人员,由区县民政部门负责组织统一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规定,“一老”个人缴费每年300元;无业居民个人缴费每年600元;“一小”个人缴费每年100元,较原政策适当提高了50元。
“一老“和无业居民实行社区首诊制度
为进一步促进社区卫生事业的发展,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规定,建立门诊报销制度后,城镇老年人和无业居民门诊就医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首诊并实行转诊制度。由于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目前没有儿童门诊,学生儿童暂不执行。
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规定,参保人员按照“就近就医、方便管理”原则,可在全市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内就近选择3所医院和1所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作为本人的定点医疗机构。参保后已领取社保卡的人员,须持本人社保卡就医。参保后未领到社保卡的人员,就医时需带本市社保经办经办机构核发的《北京市城镇无医疗保障老年人大病医疗保险手册》、《北京市城镇无业居民大病医疗保险手册》、《北京市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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