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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税开征还需慎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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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最近,财政部负责人撰文提出应研究开征社会保障税,引起了各方面的热烈讨论。开征社会保障税的实质是将目前广泛施行的社会保险(障)费按照税的方式统一征收。是否开征社会保障税,取决于选择何种社会保障筹资机制。笔者认为,对这一问题可以讨论,但有以下几点需要注意。

  最近,财政部负责人撰文提出应研究开征社会保障税,引起了各方面的热烈讨论。开征社会保障税的实质是将目前广泛施行的社会保险(障)费按照税的方式统一征收。是否开征社会保障税,取决于选择何种社会保障筹资机制。笔者认为,对这一问题可以讨论,但有以下几点需要注意。

  第一,开征社会保障税并非是国际惯例。根据有关研究,国际上并没有统一的社会保障资金征收体制模式,既有社保机构按照费的方式征收的,也有税务部门按照税的方式征收的,还有独立机构征收的,以前两种方式为主。总的来看,各国均是根据本国国情和部门分工的历史传统决定采取何种方式进行社会保障筹资。对我国而言,也仍然需要从具体国情中寻求建立科学合理的社会保障筹资机制,要避免片面吸收个别国家的具体经验。

  第二,开征社会保障税并不是增加征缴力度的必然选择。社会保险费征缴不力是长期困扰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难题,为加强征缴力度,一些地方允许税务部门征收社会保险基金,意图是好的,但也应当看到,社会保险费征缴效果并不取决于征缴机关的业务手段,更多的是由我国所处的经济社会发展阶段、公民认识水平、社会保障制度特征决定的。因为社会保障制度的强制性特征决定了所有符合条件的单位和个人都应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障)费,现在出现征缴不力的情况,笔者认为这与税收征管工作中存在的偷税漏税问题一样,都是前进中的问题,必将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提高、公民社会保障意识增强、社会保障法制健全、社会保障经办机构能力提升逐步得到解决,当然现阶段将社会保障费改为税不是不可以,但若单纯是为了加强征缴似乎是存在某种过度反应,也可能产生一些新的问题,需要谨慎实施。

  第三,开征社会保障税的时机还远未成熟。经过多年的制度建设,特别是“十五”、“十一五”期间的加速发展,我国社会保障体系基本框架已经初步建立,但现行制度还不能说已经完全定型,还存在着一系列深层次的矛盾和问题,理论界和实际工作部门在养老(医疗)保障统账结合模式、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医疗保障衔接机制、失业保障制度模式、社会保障管理体制等诸多问题上至今还存在着激烈的争论和较大的意见分歧。今后一个阶段是中国社会保障制度走向定型、稳定发展的重要时期,当务之急是对现行制度体系进行优化设计,而不是急于开征社会保障税将制度固化下来。还要指出的是,相比社会保障税较强的刚性,社会保险(障)费则比较灵活,这有利于为我们继续探索适应中国国情的社会保障制度提供了操作空间,也便于把看不准或者争议较大的改革与发展项目限制在有限的范围内,不至于发生大的反复,减小改革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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