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月起,胎儿监护等产前检查项目列入居民医保门诊报销范围,按照计划生育政策生育或终止妊娠的参保居民,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比例将提高15个百分点,个人将基本不用负担医疗费用。记者昨日从惠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惠州市居民生育保险暂行办法》已正式颁布,从本月起施行。
缴费:参保居民不用另外缴费
根据该办法,今年3月1日起,凡参加了惠州市基本医疗保险的居民,以后不用另外缴费,也不用另设账户,即可按规定享受居民生育保险。据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医疗保险科负责人介绍,目前,惠州全市参加医保的居民已有230多万人,包括城镇和农村居民。
参保居民在本年度内参保缴费的,从缴费次月起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惠州市财政将按照全市参加居民医保的人数,每人每年补助1元,各县(区)财政按照本县(区)参加居民医保的人数,每人每年补助2元,作为居民生育保险补助资金。
待遇:产检和终止妊娠也报销
根据该办法,参保居民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生育或终止妊娠,住院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按照居民医保基金的支付标准,在《惠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办法》规定的参保居民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比例的基础上,再分别提高15个百分点。按照计划生育政策生育的参保居民,其产前的检查费用和因医学需要终止妊娠的医疗费用,也被列入居民医保门诊支付范畴。
根据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前日发布的《关于居民生育保险门诊统筹有关问题的通知》,参保居民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生育的,以下产前检查项目可列入居民医保门诊报销范围:血常规、尿常规、白带常规、肝功能、肾功能、血糖、B超(限一次彩超)、产科检查(含胎心多普勒)、胎儿监护。
报销:60日内在定点门诊办手续
《办法》规定,参保居民确诊怀孕后,应携带夫妻双方身份证、结婚证、计划生育服务证(须有本次怀孕的登记或审批)或乡镇(街道)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符合政策怀孕的相关证明,到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或社保经办机构委托的机构登记备案。未登记备案前发生的围产期检查、生育等医疗费用由参保居民自负。
而参保居民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在异地生育或终止妊娠的,应在生育或终止妊娠之日起1年内持上述证件和证明,以及婴儿出生医学证明(或死亡证)、出院小结、医疗费用票据、医疗费用明细清单、银行账号等资料,到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报销手续。逾期申办的不予受理。
参保居民应在就诊之日起60日内,凭疾病诊断证书、门诊病历、医疗费用票据、医疗费用明细清单等资料到本人选定的门诊定点医疗机构办理报销手续。参保居民经本人选定的门诊定点医疗机构转往本市行政区域内其他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医疗费用先由个人垫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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