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流动就业人员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关系转移接续业务经办规程(试行)
第一条为统一规范流动就业人员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经办程序,根据《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印发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通知的通知》(苏人社发[2010]272号)和《关于印发江苏省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业务经办规程(试行)的通知》(苏人社函[2010]44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不含退休、退职人员)流动就业时跨统筹地区转移接续基本医疗保险关系的业务经办。
第三条本规程所称经办机构是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本规程所称凭证是指参保凭证。
第四条参保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就业的,其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按以下流程经办:
(一)流动就业人员流动前由本人凭身份证到原参保地经办机构指定窗口申请办理参保凭证,并填写《申请表》。
(二)原参保地经办机构接受《申请表》和身份证等相关资料,当场办理以下手续:
1.核对有关信息并生成参保凭证,凭证一式三联。
2.经办机构妥善保管凭证第一联(业务联)。
3.将凭证第二联(存档联)按社保档案管理规定存档备案。
4.将凭证第三联(个人联)交予参保职工。
5.处理个人账户余额,个人账户余额不足100元(含100元)的给予当场提现。
(三)流动就业人员或新就业地用人单位在终止原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后的3个月内到新就业地经办机构指定窗口申请办理参保手续,并出示凭证第三联(个人联)。
(四)新就业地经办机构受理申请后,对符合当地参保规定的,按规定尽快为申请人办理参保手续,对符合转移接续手续的,尽快与原参保地经办机构联系,生成并发出《联系函》。
(五)原参保地经办机构在收到《联系函》之日起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以下手续:
1.根据流动就业人员参保信息,准确填写《信息表》,打印人员缴费明细表。并递交给新就业地经办机构。
2.有个人账户余额的(余额100元以下的已提现除外),划转给新就业地经办机构。
3.将参保凭证第一联(业务联)递交给新就业地经办机构。
用微信“扫一扫”,精彩内容随时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