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新就业地经办机构在收到凭证第一联(业务联)和《信息表》后的15个工作日办结以下接续手续:
1.核对凭证列具的信息。
2.根据凭证、《信息表》及缴费明细表,需补缴地区差的,通知个人进行补缴。并及时办理参保人员转入手续。
3.将办结情况通知参保人员或用人单位。
第五条流动就业人员在转移接续期间中断缴费三个月以内且需补缴医疗保险费的,分下列情况进行补缴:单位参保职工在劳动合同期内补缴当年中断的,按单位申报的缴费基数进行补缴,其余的则均按转入时本市执行的社会平均工资进行补缴;灵活就业人员按办理转移接续手续时规定的缴费办法进行补缴。补缴中断期间的医疗保险费后视作连续参保。中断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内的,办理转移接续手续的同时,按以上办法补缴中断期间的医疗保险费后可承认原参保地连续缴费年限,待遇按当地新参保人员规定执行。中断六个月以上的,中断期间的医疗保险费不予补缴,原参保地的缴费年限只计入累计缴费年限,待遇按当地新参保人员规定执行。
第六条关系转移接续函、表等材料应以纸质方式通过信函邮寄,为便于及时办理手续,经办机构可通过传真等方式传送相关材料,但无论以何种方式提前传递信息,仍需通过信函邮寄正式函、表等材料。
第七条本规程从2010年10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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