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区居民医保新政出台参保手续5月15日起办理
2012年度宁波市区居民医保参保手续将于5月15日开始办理。昨天上午,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了2012年度市区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新政策的内容,本报特意请宁波市人社部门的相关负责人对政策的新变化进行了详细解读。
部分医疗服务项目的自付比例降低5%
随着职工医疗保险政策的调整,居民医保的部分政策随之调整。
2012年5月1日开始,较为常用的彩色多普勒超声检查(彩超)、数字化摄影(CR、DR)等医疗服务项目,自付比例由10%调整为5%;原自付比例为25%的伽玛刀治疗等医疗服务项目,自付比例统一调整为20%。
此外,转外地就医的个人先自付比例下降5个百分点。2012年9月1日开始,因治疗需要,在事先办理转院手续后,转往上海、杭州等地指定医疗机构的,个人先自付比例由15%调整为10%。
历年账户结余资金可为近亲属或配偶支付居民医保缴费费用
本报曾在4月27日报道过,职工医保的历年个人账户资金,可帮近亲属缴纳居民医保。
昨天,记者了解到,每个有历年账户资金余额的职工医保参保人员,一个年度内最多可为近亲属或配偶支付居民医保费用3人次。
具体采用“先参保缴费,后关联转出”的办法,居民医保参保对象仍按现行办法正常参保缴费,其当年度的个人实际缴费金额,将可从近亲属或配偶的职工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历年结余资金中转出,转入职工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本人的社会保障卡金融账户。
从2013年1月1日起,职工医保参保人员本人到参保关系所在地的医保经办机构或街道(乡镇)社保站,办理亲属关系关联手续,登记参加居民医保的近亲属或配偶个人信息,该参保人员与其登记的近亲属或配偶的医疗保险关系应在同一参保区域内(宁波市目前居民医保参保区域共有5个,分别为市区、余姚市、奉化市、宁海县和象山县),登记信息时由个人在相关申请表中签名确认近亲属或配偶关系。
被征地人员和土地流转人员,可参加户籍所在地的居民医保
全市居民医保的参保对象为各类全日制中小学、高等院校在册就读的学生及各县(市)、区非农户籍的老年居民、非从业人员、婴幼儿、未入学未成年人,除学生外的其他各类人员按户籍所在区域参保。各类参保人员的年龄计算以2012年8月31日为基准日。
按照新政,各县(市)、区农业户籍人口中的被征地人员、土地流转人员也可按上述4类人员分类参加户籍所在地的居民医保。
被征地人员是指经县(市)、区级政府批准“村改居”的原行政村村民和经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批准土地被全部或大部分征用的行政村村民。
土地流转人员是指将全部承包土地剩余期限的经营权委托乡镇(街道)、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站)流转或其他土地中介服务组织流转的行政村村民。
个人缴费由政府全额补助对象的范围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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