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医疗保险社会监督员的产生
济南市医疗保险社会监督员由济南市职工医疗保险管理办公室从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参保单位、参保职工以及驻济新闻单位中聘请部分熟悉医保政策规定、关心医保事业发展、有较强社会责任感的人员担任。
二、医疗保险社会监督员的职责
(一)监督医保经办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执行医保政策情况。
(二)监督医保经办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的服务质量、服务态度和工作作风。
(三)反馈对完善济南市医保政策、强化医保管理、提高医疗(药)服务质量、维护参保人权益等内容的意见、建议。
(四)宣传国家、省、市有关医保法律、政策和规定。
三、社会监督的范围
医疗保险社会监督员对医保经办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在办理医保业务、提供医疗(药)服务、履行参保缴费义务、享受医保待遇等方面出现的下述违规行为都有权进行举报反映:
(一)医保经办机构工作人员工作态度生、冷、硬、横,违反工作纪律,不履行工作承诺不作为或消极作为的。
(二)医保经办机构工作人员对参保单位、参保人和定点单位有“吃、拿、卡、要、报”行为或不给好处不办事,给了好处乱办事等违规行为的。
(三)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向参保人员配售伪劣药品或药品价格超过非参保人群购药价格水平的。
(四)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为参保人员提供服务时勒、卡、索要“红包”的。
(五)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对参保人员持卡消费时有以物代药行为的。
(六)定点医疗机构不执行出入院标准;推诿参保病人;向参保人提供超出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并须由参保人承担费用的药品、诊疗项目及医疗服务设施时不事先征得参保人或其家属同意;不向参保人提供“住院费用一日清单”;挂名、挂床住院或分解住院套取医保基金的。
(七)冒用参保人员医保证件顶替住院的。
(八)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有关工作人员在为参保人员提供医疗(药)服务时“搭车”配药、检查或者强制推销、搭销自费药品或医疗器械、乱开大处方的。
(九)多记多收参保人员门诊或住院费用,增加医疗保险基金支出或参保人员个人负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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