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参保人员、离退休人员死亡后,30日内不及时办理停保手续的。
(十二)参保单位虚报、瞒保缴费人数、缴费工资基数,少缴或不及时缴纳医疗保险费及将非本单位退休人员纳入本单位享受医保待遇的。
(十三)其他违反医疗保险规定骗取医疗保险基金和侵害参保人员利益的行为。
医保经办机构和各定点医疗机构及定点零售药店都应在办公地点的突出位置设立监督意见箱,有条件的单位还应向社会公布监督电话。市医保办的监督电话为6168165(监督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6168158(监督医保经办机构)。
四、医疗保险社会监督员的管理
医疗保险社会监督员由市医保办根据实际需要确定并颁发聘书。
市医保办负责对所聘请的社会监督员进行医保政策及相关知识的培训,支持其开展社会监督工作。
市医保办综合处具体负责与社会监督员的日常联系,并指定专人负责收集、记录社会监督员所提意见和建议。对社会监督员所反映的问题应认真对待,及时处理并反馈处理意见。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社会监督员会议。
为鼓励社会监督员积极建言献策,实行举报奖励制度。对于及时准确举报违规行为,挽回巨额医保基金损失的社会监督员,由市医保办给予一定奖励。
社会监督员应自觉加强自身素质修养,认真学习和遵守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如实客观地反映问题,不得捏造诽谤、挟私报复。
医疗保险社会监督员实行聘任制,聘期一年。聘期内因本人原因不适宜担任社会监督员的,予以解聘。聘任期满后不再续聘的,视为自动解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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