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必须充分顾及民众实际感受,不能简单地割断历史传承,更不能直接采取甩包袱的轻率做法。
还有,就算《社保法》已做了不准再“代为支付”的新规,该新规的实施也须采取“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稳妥做法。退而求其次,至少应该以务实的态度,采取由地方财政和已企退人员合理分摊后续缴费的妥协办法。
若上述四个基本的“四加三概念”能为读者所接受,那么一个结论已可提前成立,那就是,深圳医保办法“修订稿”之13条,确有转嫁医保成本之嫌疑。由此可做出的另一个逻辑判断是,倘若“第13条”不再作斟酌而强行通过,不但会直接伤害民众的感情,导致2012年至2017期间部分企退人员养老金的实际缩水,而且将严肃损害“新医改”的社会形象。果真如此,情何以堪!
重拾政府形象固然很难,但依据现实的国情态势和民众情绪,至少应该做到不能让形象继续受损。希望深圳市对“第13条”的斟酌慎之又慎。
同时,这件事也暴露出“新医改”方案还须抓紧完善。现状是,基本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已实现省级统筹,不足部分由地方财政托底,最终还要实现全国统筹。那么,基本社会医保基金是否也该抓紧实施省级统筹呢?答案乃惟一的“是”!那叫必须!
深圳是计划单列市,又是改革开放前沿和先行区,但愿深圳能为基本社会医保基金统筹制度的建立率先破题。(来源:经济观察网)
用微信“扫一扫”,精彩内容随时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