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发布了《关于建立北京市城镇劳动年龄内无业居民大病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从2008年7月1日起,全市47万城镇劳动年龄内的无业居民可在户籍所在地街道社保所参加大病医疗保险,在一个医疗保险年度内最高可以报销7万元。其中,低保、生活困难补助和重残人员还可享受免费参保待遇。这一制度的实施标志着北京市人人都将享有医保。
至此,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了约占北京市城镇户籍人口75%的城镇职工;覆盖了约占北京市城镇户籍总人口20%的"一老一小";覆盖约了占北京市城镇户籍总人口5%的城镇劳动年龄内无业居民。这也意味着北京市实现城镇居民全民医保。
措施一:参保人员待遇标准一降三升
"一降三升",其中"一降",即降低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在职职工门(急)诊大额医疗互助资金报销起付线,报销起付线由目前2000元下调为1800元。"三升",一是提高了在职职工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发生的门诊医疗费报销比例,报销比例由目前的60%提高到70%;二是提高了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职工和退休人员使用单价500元(含)以上的贵重医用材料报销比例,报销比例由目前50%提高到70%;三是提高了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职工和退休人员安装人工器官报销费用的标准,将目前的费用标准提高20%。
措施二:上半年未报销者执行新政策
2008年7月1日前发生的贵重医用材料费用和人工器官费用,按原规定报销;7月1日(含)后发生的贵重医用材料费用和人工器官费用,执行新政策。
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在职职工今年上半年门(急)诊医疗费用已办理报销的,已报销的费用仍执行原规定;上半年门(急)诊医疗费用未办理报销的,门(急)诊医疗费用可以按照新政策规定的标准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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