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扩大认定的范围,赔付提高
今年12月7日,国务院对现行《工伤保险条例》提出了修改意见,不仅大幅度提高了一次性工亡的补助金标准,还扩大了工伤认定范围。《工伤保险条例》有望在2011年完成修改。
现行的《工伤保险条例》在涉及工伤认定条件中明确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可认定为工伤”。修改后的草案规定:“除现行规定的机动车事故外,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非机动车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也应当认定为工伤。”特别是非机动车事故也被有条件地纳入工伤认定范围。
同时,修改后的条例草案还扩大了工伤保险的适用范围,除现行规定的企业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外,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也应参加工伤保险。这样的规定,从适用人群这个角度扩大了工伤认定的范围,将更多的劳动者置于工伤保险这把保护伞下。
除扩大了工伤认定范围外,国务院修改草案还大幅度提高了工伤赔付标准。现行《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以及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的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山东省的工伤保险基金在设区的市实行全市统筹。根据济南市统计部门的统计,济南市2009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2491元,按照济南所执行的“50个月”补助标准,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为124550元。
国务院此次修改的意见中将一次性工亡的标准调整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根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2009年度全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7175元。按照新办法计算,一次性工亡的补助金可达到34万多元,这一数字在济南比老标准翻了一番还多。
根据国务院的立法规划,此次《工伤保险条例》的修改,有望在2011年完成。对于广大劳动者来说,这些诸多利好,也将在2011这个“社保元年”内逐步变为实实在在的好处。(来源:济南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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