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抚政发[2008]13号关于印发《抚顺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中第四章医疗保险待遇第十三条,城镇居民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用于建立统筹基金,不建立个人账户,缴费当期享受相关待遇。
第十五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一)符合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以及补充的儿童用药和儿科诊疗项目内的住院医疗费用;
(二)本办法规定的门诊特殊病种的医疗费用。
第十六条,城镇居民住院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实行起付标准和年度最高支付限额控制。城镇居民住院发生的起付标准以下的医疗费用,由个人承担;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的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按照一定比例支付。
第十七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待遇标准:
(一)起付标准:
未成年居民按照三级、二级、一级医院及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分别为300元、200元、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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