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失业保险基金;
(四)工伤保险基金;
(五)生育保险基金;
第十条 单位和个人按照以下标准缴纳社会保险费
(一)基本养老保险费,单位按照本单位缴费工资总额的20%缴纳,个人按照本人缴费工资的8%缴纳,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基本医疗保险费,单位按照本单位缴费工资总额的6%缴纳,个人按照本人缴费工资的2%缴纳。
(三)失业保险费,单位按照本单位缴费工资总额的2%缴纳,个人按本人缴费工资的1%缴纳。
(四)工伤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以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按照单位缴费费率缴纳。行业基准费率的具体标准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报市政府批准;费率浮动的具体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单位缴费费率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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