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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社会保险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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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本条例是为了建立和健全本市社会保险制度,保障退休、患病、失业、工伤或者患职业病、生育人员的基本生活和基本权益,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安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的。
  (五)生育保险费,单位按照本单位缴费工资总额的0.8%缴纳。

  社会保险费缴纳标准需要调整时,由市人民政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省人民政府的规定,结合本市经济发展和社会平均工资的增长比例作相应调整。

  第十一条 单位应当按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后,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单位发放工资时代为扣缴。

  社会保险费不得减免。

  第十二条 单位按照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非财政补助的事业单位在税前列支;财政补助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在单位经费中列支。

  第十三条 企业可以为本单位职工建立企业年金,个人可以自愿参加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

  单位缴纳的企业年金从公益金中列支。

  第十四条 企业可以为本单位职工建立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大额医疗救助保险,国家公务员可以享受医疗补助政策。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制定。

  第十五条 单位被租赁、承包、兼并时,应当划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责任,并明确缴费办法。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解散、破产、关闭、改制的,应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优先安排解决各项社会保险费,一次性支付该单位离退休人员10年的医疗保险费用,为伤残职工及因工死亡职工遗属一次性缴纳有关工伤保险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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