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9岁以下人员,在一级医疗机构门诊急诊的,由附加基金支付80%;在二级医疗机构门诊急诊的,由附加基金支付75%;在三级医疗机构门诊急诊的,由附加基金支付70%。
2.70岁以上人员,在一级医疗机构门诊急诊的,由附加基金支付85%;在二级医疗机构门诊急诊的,由附加基金支付80%;在三级医疗机构门诊急诊的,由附加基金支付75%。
二、对原"退休老人"和原"中一"人员的门诊急诊医疗费用支付,采用以下过渡办法:
(一)2000年12月31日前已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原"退休老人"),门急诊自负段标准为300元,超过门急诊自负段标准部分的医疗费用按照原规定执行,即:在一级医疗机构门诊急诊的,由附加基金支付90%;在二级医疗机构门诊急诊的,由附加基金支付85%;在三级医疗机构门诊急诊的,由附加基金支付80%。
(二)1955年12月31日前出生、2000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并于2001年1月1日后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原退休"中一"人员),门急诊自负段标准为700元,超过门急诊自负段标准部分的医疗费用按照原规定执行,即:在一级医疗机构门诊急诊的,由附加基金支付85%;在二级医疗机构门诊急诊的,由附加基金支付80%;在三级医疗机构门诊急诊的,由附加基金支付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