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该保险责任内的医疗、药品支出费用在保险金额内分档累进计算给付。具体如下:费用在500元(集体投保免赔额),1,000元(个人投保免赔额)-5,000元,给付比例与自负比例为60%与40%;5,O00元-2O,000元,为75%与25%;20,000元-100,000元,为85%与15%。
②被保险人申请保险金给付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下列证明:
A、保险单、身份证。
B、医疗费、住院费原始单据。药费须附处方、疾病诊断证明。
③保险人认为必要的文件。
④索赔期限:被保险人因疾病治疗所支付的医疗、医药费用应在保险期满后30天内提出给付申请,并将保险人要求的必备证明送交保险公司,否则视为自动放弃索赔权益。
(7)其他规定:
①该保险中途不予退保;
②保险期内被保险人因疾病累计支出医疗费超过5,000元以上者,在15日内应告知保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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