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特定门诊病种
(1)城乡医保特定门诊范围:高血压病(Ⅱ期以上)、肝硬化(失代偿期)、慢性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糖尿病、恶性肿瘤(放疗、化疗)、珠蛋白生成障碍(地中海贫血或海洋性贫血)、再生障碍贫血、精神分裂症、系统性红斑狼疮、肺结核活动期间、小儿脑性瘫痪(含0-3岁精神运动发育迟缓儿童)、类风湿关节炎,共12个病种。
报销待遇:本市基层卫生服务定点医疗机构支付比例为60%,其他定点医疗机构为40%,非定点医疗机构支付比例为30%,以上所列特定病种中,慢性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恶性肿瘤(放疗、化疗),年使用定额为9600元,其他病种为3600元,患者两个或两个以上特定病种的,取较高病种年使用定额并增加1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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