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患者突发疾病未在定点机构就诊,能否报销医疗费用?通知明确规定,门诊大病患者因急诊在其他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属本人已经核准的门诊大病病种,应在急诊医疗结束后五日内,持急诊病历、处方、检查检验报告单、收据等材料到定点社区门诊大病专门窗口备案。经工作人员审核确认,社区负责人签字盖章后,相关材料应和本人门诊大病病历材料同时保管,并将相关费用按前款要求处理。
另外,如果定点社区因条件或技术所限无法完成的检查检验项目或暂时短缺的药品,应由接诊医师在门诊大病专用病历上写明,经社区负责人同意后,允许患者到上级医保定点医院进行检查检验或购药。其外诊、外购的医疗费收据,须作为即时结算的附件依据,由定点社区工作人员重新补录,生成本定点社区的医疗费收据,进行即时结算。药房应根据外购药品医疗费收据和定点社区补录的医疗费收据,单独建立外购药品登记。
定点社区原则上不得中途变更
实行即时结算后,定点在医院的门诊大病患者,医疗年度内原则上不再允许中途变更到定点社区。定点在社区的门诊大病患者,除病情、病种发生变化,社区医疗机构无法提供治疗等情况外,不得中途变更到上级医院或其他定点社区。因患恶性肿瘤、白血病、尿毒症等疾病的患者从定点社区变更到上级医院的,其医疗年度内在定点社区已负担起付标准的,转医院定点后不再负担起付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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