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销售收入和税收增长可获奖励
鼓励小微企业聚集发展。积极推进小微企业创业基地、孵化基地、技术中心、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等建设。对被评为国家和省级中小微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创业基地的,分别给予20万元和10万元奖励。
鼓励小微企业上规模,对当年上升为规模以上的小微工业企业,年销售收入相比上年增加1000万元、税收增长15%以上,市、县(市)区财政各给予3万元奖励。
小微企业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近三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对其主要产品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研发费用占销售总额的比重不低于6%,申报高新技术企业材料经过市科技局初审合格推荐省科技厅参加评审的小微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在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后再给予5万元奖励。
在纳税前50名的小微企业中,结合亩产税收情况评选10家贡献大、成长性好的小微企业,每家给予10万元奖励。
【市场开拓】
推荐政府采购小微企业产品
鼓励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共同参与政府采购,小微企业份额占联合体30%以上的,给予联合体2%至3%的价格扣除。对现有的甲供甲控政策,大力推荐政府投资工程项目使用小微企业产品。新增政府采购目录中的小微企业数量应占20%以上。
在保障土地厂房方面,小微企业利用现有工业用地增加容积率或进行危旧厂房改造的,在符合规划且未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不再增收土地价款。小微企业现有工业用地因实施城市规划需要收储的,在符合产业发展规划的前提下,应尽量安排生产用地或在相应园区予以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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