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的暂行办法中,仅规定了医保可异地转移,但对于如何异地转移国家和省级均未给出具体操作指引,地方相关部门即以此为由拒绝转移,直至不了了之。医疗保险实行的是属地化管理,目前全国基本以市级统筹为主,各统筹区之间是封闭的,而且相关规定和待遇水平均差距甚远,甚至医疗保险的管理机构都有差异,某些地区是农业部门,而另一些地区是卫生部门或社保部门,这样必然会产生附着于医疗保险的相关利益,而医保的异地转移则意味着属地管理下利益分配格局的重新调整。此次纲要虽已给出清晰的原则框架,亦已明确年限可以累计,但对于年限如何累计、统筹基金转移比例、统筹区间不同部门的接洽、转移后的待遇等均未有规定,这必然会给地方留下拒绝实施的借口。为此,在原则框架之下还需制定各项具体细致操作制度,在统一的严密转换机制下方能保证政策的落实。
纲要提出医保的异地转移和累计年限互认,无疑是令人欣喜的,但关键在于,尽快出台具体细则以确保这项好政策的落实。(来源:南方都市报南都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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