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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给人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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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侵权责任法实施后,医疗诉讼中将不再有“医疗事故”的提法。法律界的共识是,被诟病多年的、支持医疗事故鉴定制度的重要法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在侵权责任法实施后理应顺理成章地退出诉讼领域。
  值得一提的是,以维护医疗秩序、缓解医患矛盾为重要宗旨的《条例》,在实施数年后,医疗纠纷反而逐年增多、医患矛盾则愈演愈烈。

  来自卫生部的统计数字表明,全国由于医患纠纷引发的冲击医院等恶性事件,2002年有五千多起,2004年上升到八千多起,2006年则将近一万起。2008年,在太原召开的一个关于医疗纠纷全国性的内部会议上披露,全国医疗纠纷每年发生达百万起,并以100%的速度增长。

  由全国人大法工委出版的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著作中写道:各方普遍认为,医疗事故案件处理中,法律适用二元化现象损害了我国法制的严肃性和统一性,影响司法公正,加剧了医患矛盾。

  长期专注于医疗纠纷诉讼的卓小勤认为,近年来造成医疗纠纷上升、医患矛盾加剧的原因有很多,但作为调整医患关系主要工具的《条例》责无旁贷,甚至可以说起到主要作用。

  解放军总医院心胸外科副主任医师武强则认为,《条例》并没有真正保护医方的长远利益,相反却掩盖了医院和医生的一些错误行为,甚至纵容了医院内的一些违法犯罪现象,“我建议将其尽快废除”。

  中国卫生法学会理事胡志强表达得更加直接。他说,实践证明,医疗事故条例是一部失败的法规,它的立法初衷是缓解医患冲突,但结果却是加剧了医患矛盾,医方和患方均成为受害者。

  法学界在此问题上也近乎达成共识。“侵权责任法实施后,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应自动废止。”著名民法学者梁慧星近来在多个场合公开表达这一观点。烟台大学教授郭明瑞说过,侵权责任法“最大的贡献”,就是“废除了医疗事故条例的规定”。

  法律界通常的理解是:虽然《条例》事实上未被废止,但由于侵权责任法对“医疗损害”作出了专门规定,因此法院在审理相关案件时,无论是根据“上位法高于下位法”,还是依据“新法优于旧法”,都应该适用侵权责任法而不是《条例》,后者再无涉足医疗诉讼的理由。

  “金蝉脱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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