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赔偿和医疗损害责任赔偿的先决条件和赔偿程度不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医疗事故“应当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这个“秘密合议”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可以不用鉴定人署名担责(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一条),不用讲任何理由直接给出责任程度和比例。可以完全由医方的组织医学会所组织的秘密小组看着给患方多大程度的赔偿。《侵权责任法》规定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等情形,与“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第五十四条),只规定了一种责任方式(“赔偿责任”),没有“因果关系”、“责任参与度”、“计算比率”的规定。没有鉴定的先决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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